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验证标准化管理工作质量,调动各部门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扎实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本着有奖有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各部门。
第二章、评价条件
第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并设有专门科室及人员负责主抓标准化管理工作,并能够按既定数量岗位名称编写标准化程序,其操作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
第四条、为确保标准化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各部门每一季度要有阶段性标准化管理工作计划或工作安排。
第五条、为扎实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各部门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岗位标准化操作程序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在组织运行过程中要组织培训、检查、考试与考核,确保岗位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标准化操作程序。
第七条、博物馆对各部门岗位标准化落实情况,以现场询问、检查及抽查考试等形式进行评价,综合评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能够充分利用标准化管理手段解决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创新性手段和方法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评价期间,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能耗指标及产量、成本、费用等指标水平,在完成博物馆下达目标的基础上,持续稳步提升或降低。
第三章评价方式与奖励
第十条、博物馆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办公室(由办公室专业人员组成)每季对各部门、部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按照上述评价条件进行评价打分,具体详见《标准化管理工作评价打分标准》,并将评价结果报推进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在评价期间,对于表现突出、效益良好,且未出现重大安全、设备、质量等事故的部门,博物馆授予“标准化管理工作先进部门”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日常考核
第十二条、推进标准化工作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或支撑力度不够的,考核专业5分。
第十三条、标准化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能层层分解落实的,考核专业3分。
第十四条、未能按既定数量岗位名称编写标准化程序,或编写的岗位标准化程序可操作性、实用性较差,考核专业3分。
第十五条、岗位标准化程序等相关标准不能有效贯彻执行的,或综合评定未达到85%以上的,考核专业5分。
第十六条、岗位标准化执行过程中,岗位标准化操作程序未张贴上墙,考核专业2分;标准化工作相关资料缺失、管理不规范的,考核专业3分。
第十七条、未按博物馆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每次考核专业2分。
第十八条、未及时制定阶段性标准化管理工作计划或工作安排的,考核专业5分。
第十九条、未建立标准化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机制的,考核专业5分;未按检查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的,考核专业3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以上考核扣分按行政事务专业分进行兑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