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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玻璃博物馆标准化建设管理计划书

发布日期:2019-08-10        浏览次数:4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推动博物馆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博物馆功能,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博物馆标准化建设,旨在针对博物馆建设运营、藏品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公共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定实施相应标准,以实现博物馆工作规范统一并获得最佳秩序与效益。本办法所称的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导制定区域内博物馆的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需求等,合理确定博物馆的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形成凸显四川文化特色、结构优化的博物馆体系,鼓励区域间整合资源,错位、补位发展。

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国有博物馆的筹备建设、运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培训、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科学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反映特殊专题、行业特色、地域文化、民族或民俗特点的博物馆。

第六条  鼓励有关基金和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形式支持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和开展社会服务。

第二章  陈列展览

第七条  博物馆应按照专业化工作流程举办陈列展览,认真做好内容设计、形式设计、布展施工、宣传推广、社会评价等核心环节。推动博物馆建立策展人制度,构建有利于发挥策展人和策展团队业务水平的内部环境机制。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机制,鼓励相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社会群众参与博物馆的策展工作。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完善博物馆展览备案制度,加强对博物馆展览的监管、指导、评估,并建立奖励优秀展览、优秀策展人的激励机制。

第八条  博物馆应以藏品研究为基础,结合传播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现代博物馆学理论方法,做好陈列展览基础研究和内容设计工作,夯实学术基础,提高创意策划水平。鼓励博物馆举办具有明确主题,知识性、故事性强的陈列展览。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编制应充分发挥本地本单位专家作用,并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委托专业团队参与工作,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博物馆依据陈列展览内容大纲开展形式设计,突出本地本馆特色。鼓励“互动型”“体验型”展项的设计与研发,增强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趣味性和参与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表现力。

第十条  博物馆应制定临时展览计划,积极开展跨区域的交流合作,通过引进、借展、原创、联办等方式举办各种形式的临时展览,并组织开展与展览主题配套的文化娱乐、学术交流和社会教育活动。鼓励博物馆举办并向省内、省外、国外输出有特色的原创性主题展览。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支持原创性主题展览的对外输出。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对陈列展览进行日常维护,排查展厅安全隐患,对藏品进行检查保养,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定期更替展品,提高藏品利用率;有计划地实施提升、改造工程,对基本陈列内容、形式进行不断完善、更新。

第三章  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除闭馆维修等特殊情况外,博物馆均应按规定常年向社会开放。国有博物馆全年向社会开放的时间不得少于300天,且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如因实施改扩建工程或其它不可抗力需要长期闭馆的博物馆,需提前向主管的文化文物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各地应结合实际执行博物馆错时开放机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博物馆原则上不应闭馆。

第十三条  博物馆应将本馆的服务指南、开放时间、闭馆日、收费项目和标准、优惠政策、参观人员须知等信息常年公布在博物馆入口及馆内显著位置,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告。如有变动,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博物馆应逐步建立智能票务系统和智能入馆系统,支持网络预约、网络购票和网络支付,支持手机电子票便捷入馆,合理利用磁卡、IC卡、条形码、二维码、身份证、人脸识别等开展售票、验票和票务管理,并能有效采集、统计和分析观众信息。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根据不同观众群体编写准确、生动的讲解词,采用人工讲解以及微信、APP、终端机等自助语音设备,提供专业、规范、优质的讲解服务。讲解员或自助语音导览设备的配置应尽量满足博物馆观众的服务需求。国有博物馆应当定期提供义务讲解。讲解员着装应整洁大方,鼓励在设计风格上契合展览主题。鼓励博物馆建立常态化志愿讲解员队伍。为维护参观环境,讲解宜配备麦克风和耳机,原则上不采用扩音器。

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充分利用藏品等资源,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研发独具特色的科学、艺术、人文、历史、工艺等实践学习项目,承接教学实践、社会教育以及研学旅行等活动。博物馆应当增设面向中小学生的陈列展览项目,常设陈列应清晰地标识适合未成年人认知、欣赏的重点展品,提供符合青少年认知特征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鼓励博物馆开展网络教育和进校园、进社区等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与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基础体系和乡土教育体系,向社会和学校发布本地区博物馆教育项目库。鼓励不同层次的学校与博物馆建立合作关系。鼓励建立学分制等激励机制,推动在校学生主动参观博物馆和参加博物馆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博物馆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向社会开展宣传推广,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博物馆应与报纸、电视等媒体结成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联盟关系,并充分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以及APP等及时开展宣传推广并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充分利用节假庆典、社会热点、展览开幕、论坛交流等时机,积极策划主题鲜明、创意新颖的宣传推广活动。博物馆应建立宣传推广的审核机制,宣传推广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博物馆应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鼓励博物馆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博物馆之友”等群众组织并开展特色活动。博物馆应建立观众调查和群众意见反馈机制,积极采纳公众的合理化建议,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主动捕捉和分析观众行为,完善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等文化产品供给,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博物馆应结合实际设置志愿者岗位,建立常规化的志愿者招募、培训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博物馆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享受文化产业支持政策。鼓励博物馆开发实物创意产品和数字化创意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和共赢机制。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指导。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管理纳入博物馆绩效考核范围。国有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经营收入的年度增长比例,向财政申请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工商部门批准,国有博物馆可设立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经营收入应用于博物馆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博物馆依托自身的资源条件和专业特色,在不影响博物馆自身使命与宗旨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增强博物馆的自我造血能力。包括研发实施特色教育项目;为民间收藏编制藏品目录、制定保管方案、规范管理档案、策划制作展览;为商业教育机构开发定制课程、师资培训以及私人定制导览等。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博物馆有偿服务的品质、定价以及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章  藏品保护管理与研究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藏品征集制度,明确藏品征集范围、渠道、入藏标准、程序以及征集经费的使用、管理等规范。藏品征集要与本馆的宗旨、使命相符,促进博物馆收藏体系完善。博物馆藏品来源应合法。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加强藏品管理,按规定建立藏品总登记帐和藏品档案,账物相符,并报送主管的文物部门备案。国有博物馆应在纸质藏品档案基础上同时建立藏品数字化档案。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加强藏品预防性保护,配备符合不同质地藏品保存要求的硬件设施,确保库房和展厅等场所藏品保存环境质量。博物馆应在保护专家指导下积极开展藏品日常养护工作。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博物馆应依法开展文物修复工作;未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博物馆应委托相关单位实施修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应完善人才结构,扩大中高级技术人员比例,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深入挖掘藏品内涵,为举办陈列展览,开展教育活动建立学术支撑,并通过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撰写相关报告,举办和参加学术研讨等方式,促进学术发展和学术交流。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激励机制鼓励科学研究。  

第五章  博物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博物馆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落实机构编制,并按要求向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应按要求在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民政等相关部门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制定并执行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博物馆章程有效开展决策活动。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应与行政管理体制有效衔接,与党组织的管理有效衔接,推进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立足实际,提升效能。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设置与本馆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突出主要业务工作。博物馆一般应设置综合协调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藏品保护管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教育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营销、文化产业等业务部门。有关专题博物馆等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遗址保护、古建保护、非遗保护、园林建设等部门。

第三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效益评估制度等,依法合规使用资金,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应根据一、二、三级风险等级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制度,制定规范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和日常演练。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博物馆参加定级评估和运行评估,组织博物馆参加陈列展览精品奖评选以及文创产品推介活动。对于获评“国家一级博物馆”称号或“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等奖项的博物馆,文化厅(省文物局)给予50万元奖励,主管的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可予以50至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省博物馆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行业管理,推动学术研究、考察培训、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依法建立博物馆行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依法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规定的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博物馆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大力推动博物馆建设,原则上各市县应按照每25万人拥有1家博物馆的标准发展博物馆事业,形成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并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地区代表性和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的一流博物馆。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建设规模依据资源类型和数量、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集约为本、适度超前原则科学测算。原则上参照县区级馆(中小型馆)3000~6000平方米、市州级馆(中型和大中型馆)8000~20000平方米规模建设。

第三十七条  促进博物馆多元化发展,鼓励各地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特色和优势,拓宽发展思路,推进综合性博物馆、历史博物馆、历史名人纪念馆、遗址古建筑博物馆、自然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工业遗产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等不同类型博物馆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博物馆建设用地依法纳入文化用地管理。除依托不可移动文物建设的博物馆外,博物馆建设选址一般应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并具有一定发展余地的区域或重点发展建设的城市新区内。博物馆馆址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的场所保持距离。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建设应重视前期研究,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设计任务书。国有博物馆建筑设计方案应经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行组织或采取代建制开展博物馆建设的,博物馆业主单位均应对博物馆建设提出专业化明确需求,依法履行职责,全程参与建设工程,统筹开展建筑施工、陈列展览、智能化管理系统、安防消防工程、环境营造等项目,并聘请专家或专业监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科学统筹规划博物馆建设周期,避免因“赶工期”而引发建设质量问题。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博物馆建设用地均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博物馆业主单位应在本地市县级国土部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为配合划拨用地申请,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支持博物馆办理立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出具相关文件明确其非营利性质;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博物馆的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坚持“功能优先”原则,优先满足博物馆在文物收藏、文物保护、陈列展示、社会教育、公共服务方面的业务功能,兼顾建筑创意设计,并与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适应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建筑中办公管理、文物保护和公众接待等空间应合理分区,科学设计便捷、有效的观众参观流线、文物藏品运输流线和工作人员通道,尽量避免交叉和干扰,导向标识系统清晰准确。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建筑应符合国家对公共建筑在安防、消防、环保、卫生、节能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避免环境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引发的安全隐患,满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婴幼儿监护人等使用和安全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定。博物馆建筑的层高、柱距、荷载等核心指标应达到专业技术标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历史名人故居(旧居)、工业遗址、传统村落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按照博物馆功能要求并依据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坚持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开展现有建筑改造,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比重,完善公众接待和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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